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三)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0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盧春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楊貴雄法官李英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信穎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