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329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東區中小企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進安科技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甲○○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事勿
省略),並確認其正確姓名,如聲請狀所載有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