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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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楊杰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杰生(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在案。而本件刑事判決正本,於106年12月1日送至被告臺中市○○區○○路○○○○○號居所地,因無文書(郵件)所書應送達地址之處所之原因不能送達;於106年12月5日送至被告南投縣○○鎮○○里○○巷00弄0號住所地,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或得由其同居人受領,乃寄存於被告住所所在地該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隆生派出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戶籍資料查詢申請表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頁至第118頁),堪認上開判決確已於斯時寄存送達,並自106年12月16日0時發生寄存送達效力。又本件被告住址係在南投縣○○鎮○○里○○巷00弄0號,與本院非位於同一鄉鎮市,是被告若對上開判決不服,應於收受上開判決書正本翌日即106年12月16日起算10日,再加計在途期間3日,至106年12月28日止之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然被告遲至107年1月24日始具狀提起本件上訴,此亦有被告書立之上訴狀上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1枚在卷可稽,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