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43號原告 陳進益 被告 陳定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2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鍾堯航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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