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2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225號債權人高雄市鳳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聰達 債務人 張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叁拾壹萬叁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其中㈠新台幣貳佰零壹萬叁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三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叁拾萬零柒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