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 孫億興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丁○○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複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林紀元~B3法官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高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