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88號上訴人永霖服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舜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莨棋 等間因110年勞訴字第88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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