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84號上訴人 施馨涵 被上訴人 楊人憲
葉梅秀 柯佐霖 蘇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1,49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