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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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一、四二、四
三、四四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壹點玖肆公克(原為貳小包)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伍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第一、二級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94年度戒毒偵字第41、42、43、44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案,業由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1.94公克(原為2小包)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0.5公克,因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併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戒毒偵字第41、42、
43、44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該案扣案之前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1.94公克(原為2小包)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0.5公克,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第一、二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3年3月8日調科壹字第970002229號、93年5月6日調科壹字第180001777號鑑定通知書及扣押物品清單3紙附卷可稽。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均係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