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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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苗栗縣卓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豐茂 相對人乙○○
己○○賴 劉己鑾 丙○○戊○○庚○○
巷24號甲○○
樓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己○○、賴劉己鑾、丙○○、戊○○、庚○○、甲○○、丁○○等八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己○○、賴劉己鑾、丙○○、戊○○、庚○○、甲○○、丁○○等8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34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等8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8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書記官李惠雯計算書: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1│第1審裁判費│44,560元│聲請人墊付。│├──┴───────┼───────┼──────────────────┤│合計│44,560元│第1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墊付。│├──────────┴───────┴──────────────────┤│聲請人共支付第1審之訴訟費用額,確定應由相對人等8人負擔部分為新臺幣44,560││元【即如編號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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