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3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及土造金屬槍機改造而成之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仿COLT廠CALIBER25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具直徑約8.8MM土造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參顆、口徑0.25吋制子彈壹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該署96年度偵字第29049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甲○○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28號判決無罪確定,惟扣案仿BERETTA廠84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及土造金屬槍機改造而成之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仿COLT廠CALIBER25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具直徑約8.8MM土造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4顆(業經採樣1顆試射)、口徑0.25吋制子彈2顆(經採樣1顆試射)等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均有殺傷力,乃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前開聲請意旨,經核卷證屬實,除具直徑約8.8MM土造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4顆及口徑0.25吋制子彈2顆,因各採樣試射1顆,於經試射後,已不具殺傷力,而非違禁物外,餘均有殺傷力,確為違禁物無誤,應裁定沒收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