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05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9月24日以97年度消債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10月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麗卿附表:
┌──────────────────────────────────────┐│㈠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或現仍持續履約中,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㈡聲請人於「債務人財產清單」敍及於民國96年間出售名下共有之土地,得款新臺幣(││下同)250萬元,而95年間協商成立時之債務據聲請人主張僅1,186,668元(若加計未││參與協商之日盛銀行債權156,000元則為1,186,668+156,000=1,342,668元),其資││產顯然高於負債,如何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應據實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㈢97年1月迄今之薪津明細表。│├──────────────────────────────────────┤│㈣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暨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