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68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戊○○債務人旗山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零陸拾捌萬貳仟零伍拾柒元及美金貳拾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