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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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秦承志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
被 告 環能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坤泰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李志成 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黃維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本於票據
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
序。不合於前2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
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
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
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
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
7條第1項、第2項第6款、第3項、第435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6,534
元,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549,369元,致
其訴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且被
告復表明希望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則兩造既未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