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國簡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劉庭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恆春營運所
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1日105年度潮
國簡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爰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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