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小字第216號
原 告 陳曉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秀惠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48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