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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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37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被告冠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丙○○甲○○乙○○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