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