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蕭金郎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就被告甲○○竊盜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雖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証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參照)。惟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其保証金不得再裁定予以沒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五十年十二月份司法座談會結論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蕭金郎因被告甲○○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蕭金郎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証金額云云。
三、經查,被告觸犯之上開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被告於執行中逃匿,未到案執行,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乃向本院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証金,該沒入保証人案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繫屬本院,本股則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收案,惟經本院查詢法務部被告在監在押資料顯示,被告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送臺灣新竹監獄分監執行,此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被告在監在押資料各一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被告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証金自不得再予裁定沒入。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