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賴清盛被告甲○○右聲請人就被告甲○○賭博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丁字第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賴清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清盛因被告甲○○賭博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賴清盛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送達被告甲○○之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係統、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載;經警按址前往拘提多次未獲,行方不明,及通知具保人賴清盛帶追保函,認被告確係逃匿屬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