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如左:
主文乙○○所繳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
理由
一、右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如數繳納後,因而免予羈押。現因被告於審判中傳拘無著,顯已棄保逃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將已繳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