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七三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七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五年確定。其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一年七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十月二十九日二十時止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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