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651號
原   告  張國展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邵隆興 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1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2,6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