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75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75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周紹義
複 代理人  邱雅鈴
被   告  蔡宗志   原住臺○○○區○○街○○號5樓之1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五年
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至清償日止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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