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60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024號
原   告  林家伃
被   告  黃博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寄賣物品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委託被告出售名牌包2只,惟被告並
未給付原告出售價金或將系爭名牌包返還,爰起訴請求被告
返還名牌包2只或給付售出價金等語。本件被告之住所在新
北市新莊區,有其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
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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