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桃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何建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6年5月15日航警刑字第10600147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建毅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三節式鋼(鐵)質伸縮警棍壹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3月31日上午4時許。
(二)地點: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出境3樓第1線安全檢查線
(桃園市○○區○○○路○○號)。
(三)行為: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伸縮三節式警棍
1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內政部警政署106年4月11日警署行字第1060078883號函
。
(三)扣案之含有伸縮三節式警棍1支、照片2幀。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
款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非行,應依法論處。又扣
案之三節式鋼(鐵)質伸縮警棍1支,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行為所用之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
第2款之規定,不論是否屬行為人所有,應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
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