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320號
原   告  吳孟姍
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泳坤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2,1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又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已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橋救字第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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