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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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58號上訴人 楊宛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杜雪芬 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258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在上訴狀記載:「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即僅表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聲明上訴而已,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確定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杜雪芬、 曲先莊 等2人之上訴範圍,亦無從依上訴範圍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既有前述上訴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具狀向本院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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