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1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蔡宇雅 即營佳企業社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玖仟零捌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下稱系爭借款契約)第34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9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蔡宇雅即營佳企業社(下稱蔡宇雅)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7月16日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500,000元,共計1,500,000元,兩造約定借款期間如附表1所示,分36期,按期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前6個月加碼1.49%計算,自第7個月至第36個月加碼5.5%計算如附表2年息欄所示,並約明上開借款到期被告蔡宇雅未全部清償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計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蔡宇雅繳付至110年9月21日後,即未再依約繳付上開借款本息,依系爭借款契約第14條第1項第1款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尚欠本金合計1,419,086元未付;又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附表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419,086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借款契約、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產品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8-30、50-58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5,058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周苡彤附表1:借款明細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最後計息日尚未清償餘額1950,000元110年7月21日起至113年7月21日止110年9月21日898,755元250,000元110年7月21日起至113年7月21日止110年9月21日47,303元3400,000元110年7月21日起至113年7月21日止110年9月21日378,422元4100,000元110年7月21日起至113年7月21日止110年9月21日94,606元附表2:請求明細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以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以左開利率20%計算1898,755元自110年9月22日起至111年1月20日止1.98%自110年10月23日起至111年1月20日止自111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5.99%自111年1月21日起至111年4月22日止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247,303元自110年9月22日起至111年1月20日止1.98%自110年10月23日起至111年1月20日止自111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5.99%自111年1月21日起至111年4月22日止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3378,422元自110年9月22日起至111年1月20日止1.98%自110年10月23日起至111年1月20日止自111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5.99%自111年1月21日起至111年4月22日止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494,606元自110年9月22日起至111年1月20日止1.98%自110年10月23日起至111年1月20日止自111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5.99%自111年1月21日起至111年4月22日止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