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258號上訴人 楊宛霖 被上訴人 楊芳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6日本院所為110年度訴字第22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及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所為上揭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4月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1紙可憑。而上訴人遲至111年5月16日始行提起第二審上訴,顯逾20日法定不變期間,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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