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60號原告 林阿合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複代理人 張瑋玲 律師被告 廖芸鋒
廖建燊 廖游梅蘭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一段166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段116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