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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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 黃彩鑾 被告 劉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拆除地上建物並返還占用之土地,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868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3.3058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9,000元=95,8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牆壁修復至不滲水,此部分原告所享有之訴訟利益即為修繕所需之費用,依原告之陳報應核定為200,000元。另原告第2項聲明請求金錢給付部分,其中44,196元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主張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另外50,000元部分係屬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修繕房屋同一訴訟標的而為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非屬附帶請求,應併入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綜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45,868元【計算式:95,868
元+200,000元+50,000元=345,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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