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347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丁○○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2年度訴字第3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82,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