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相對人王 嘉成 相對人王 宗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王嘉成 、第三人 王宇峰 於民國92年8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 翁麗娟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91年7月31日止,清償日期、利息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嗣第三人王宇峰於民國99年9月3日將其所有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 王宗成 ,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王嘉成及第三人王宇峰、翁麗娟共同於民國92年8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300,000元,清償期為民國102年8月11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逾兩期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王嘉成及第三人等自民國99年11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計412,79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借款約定書及房屋貸款本金餘額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7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中埔鄉│中興││550│建│93.40│全部│所有權人:王│││││││││││嘉成2分之1、│││││││││││王宗成2分之1│├──┼───┼────┼──┼───┼─────┼─┼──────┼───────┼──────┤│002│嘉義縣│中埔鄉│中興││551│建│5.89│全部│所有權人:王│││││││││││嘉成2分之1、│││││││││││王宗成2分之1│└──┴───┴────┴──┴───┴─────┴─┴──────┴───────┴──────┘┌─────────────────────────────────────────────────────────┐│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7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第│騎││││││││積││備考││││││材料及│一│二│││││││築材料││││││號│號││││層│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70│嘉義縣中│嘉義縣中│住商用鋼│30.6│42.6│12.0│││││85│電梯樓│4.│平│全部│所有││││埔鄉和興│埔鄉中興│筋混凝土│0│0│0│││││.2│梯間│43│方││權人││││村17鄰後│段550地│加強磚造││││││││0│││公││:王││││庄39巷29│號│2層│││││││││││尺││嘉成││││5號│││││││││││││││2分│││││││││││││││││││之1│││││││││││││││││││、王│││││││││││││││││││宗成│││││││││││││││││││2分│││││││││││││││││││之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