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45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銘午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台、六合彩簽單壹捆、簽單伍張、港號及大樂透開獎號碼紀錄表共貳拾柒張,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之1條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銘午涉犯賭博案件,業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99年度偵字第4681號),而該扣案之傳真機1台、六合彩簽單1捆、簽單5張、港號及大樂透開獎號碼紀錄表共27張,係被告羅銘午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上揭規定聲請沒收等語。經核卷附之扣押物品清單,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