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8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分別於民國90年5月15日、90年5月15日、91年3月11日、93年5月9日與債權人分別定有借據及回復型活存透支借據暨約定書共4紙,向債權人分別借款新台幣(下同)350萬元、109萬元、50萬元、69萬元,並約定債務人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債務人借款返還辦法,依借據契約第3條規定,每月為一期,共分240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又依契約第6條規定,前項之償還辦法若有任何一期未如期清償時,縱然事後清償,未到期部分仍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又回復型活存透支借據暨約定書第4條亦有如上述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今依債權人所附債務人之「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及「放款帳務主檔查詢」上顯示,債務人4筆借款延滯天數分別為44天、44天、0天、0天,亦即債務人分於96年6月29日、96年7月14日、96年8月21日、96年8月24日前尚有按期還款,今雖有遲延繳息2至0期之情事,惟鑑於個別借款人相較於金融機構,其協商能力明顯處於弱勢,且期限利益喪失對於借款人屬重大影響權益之事項,故依誠信原則,債權人於債務人僅有2期未能如期還款時,不得主張債務人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為不當之借款催收,依上開說明,債權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未到期之全部借款,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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