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減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八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減刑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0九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初至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間連續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原審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六0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因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條件,而依檢察官聲請予以減為有期徒刑九月又十五日,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請求准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云云,然查其減刑後刑期既非有期徒刑六月以下,自不合該條例第九條及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規定,其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黃一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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