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參與分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三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參與分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童有德法官陳碧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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