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310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7月25日上午9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彩燕
書記官 林姵妤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玖仟參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國民現
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及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