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四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九七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⑵證人 潘獻章李河濟陳銘原 之證詞⑶
酒精濃度測試值一紙、台南市○○○○○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處理交通事
故記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測試記觀察錄表各一件及照片十一紙可稽
,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值高達每公升○.六四毫克,仍執
意於夜間駕車,因不勝酒力而自行衝撞潘獻章、李河濟、陳銘原停放路旁之汽車
肇事,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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