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五九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十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分別經本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