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19號聲請人 陳菊米 即永濠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鄭美莉┌─────────────────────────────────────┐│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永濠企業社│華南商業銀│100年4月10日│60,000元│0000000││││陳菊米│行埔墘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