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45號原告 潘佳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艷華 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湯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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