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8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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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105號債權人 吳文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千程石材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千程石材工程行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兩造簽屬系爭工程之合約書或協議書或至少經債務人簽章系爭工程委託施作之書面文件(載明工程項目、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第三人即 大包偉 同企業公司所保管系爭工程之原估價單或報價單、經債務人或第三人偉同企業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並經債務人或第三人偉同企業公司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文件、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民國111年7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