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6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6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6586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非訟代理人 陳羿霖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喜妹 (即 黃永龍 (即 黃帝 (原名: 黃承爕 )之繼承人)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繼承人黃永龍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被繼承人黃永龍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經本院民國111年7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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