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06號上訴人 唐澤民 被上訴人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嗣上訴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抗字第404號裁定駁回抗告,然上訴人不服再抗告,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以102年度台抗字第888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該再抗告裁定業於102年10月30日送達本件上訴人,有上開卷證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查詢簡答表在卷,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