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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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羅綺勻
法定代理人 黃艷虹
相 對 人 黃文彥
法定代理人 黃雪山
相 對 人 劉威辰
法定代理人 林孟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8年12月3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003號裁定命於5日內
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