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8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薛金順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中小字第85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9年2月14日上午9時25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筱涵
  書 記 官 吳欣叡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十三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七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台北銀行)申辦貸款新臺幣(下同)16萬元,約
定自民國94年10月24日起至96年10月24日止,以每1個月為
1期,共分24期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年息19.9574%計算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除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外,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97
,62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台北銀行業已將上開債權
讓與訴外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將公司),財將
公司再將債權讓與訴外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長鑫公司),長鑫公司再將債權讓與訴外人鴻亮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下稱鴻亮公司),鴻亮公司復將債權讓與訴外人豐
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豐邦公司),豐邦公司又將債權
讓與訴外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阿薩公司),阿薩
公司再將債權讓與原告,並以起訴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
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暨動產抵
押契約書、本票及授權書、本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契約書
、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函、收件回執、
帳卡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80條第3項
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書記官吳欣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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