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字第25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徐德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2月13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80053218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德忠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徐德忠,於民國108年9月1日7時56
分、57分許,以其在網路FACEBOOK申設之臉書暱稱「 宋中積
」,並在「爆政公社」、「爆吱戰堂」等臉書社傳以自製張
貼「228事件本省人死傷2290人,家屬獲賠72億元,外省人
死傷2643人,家屬獲賠0元,重點不在死傷人數,也不在獲
賠金額,重點在!民進黨選舉一次就消費228事件一次…到
今年大選,民進黨又要拿出來消費作政治了,民進黨的臉皮
怎麼那麼厚???唯一支持 韓國瑜 」言論(下稱系爭言論)
,因認被移送人上開行為係散布不實謠言,影響公共安寧,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經法務部
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下稱彰化調查站)於於108年10月31
日、108年11月8日以郵寄發函約談被移送人,因被移送人未
到案到案,復以108年11月29日彰資字第10862549940號函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再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於108年12月9日以
中市警刑字第1080090744號函移送機關,再移送本院裁處。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
有明文規定。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即
行為人須於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
目地,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
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
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
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
,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
及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此於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92條亦明文規定準用之。
三、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
款之行為,無非係以「爆政公社」、「爆吱戰堂」等臉書社
傳上所張貼之系爭言論擷圖,又被移送人經合法通知未到案
,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790號檢察官不訴
處分書認定臉書暱稱「宋中積」為被移送人所申設,並據此
認定系爭言論為被移送人所為為其論據。經查:由全案之卷
證資料以觀,本件固可認定臉書暱稱「宋中積」為被移送人
所申設,因被移送人未到案,移送機關復未再通知被移送人
到案說明,則系爭言論是否為被移送人所撰述,移送機關並
未舉證證明;再參以系爭言論,其中所張貼關於228事件之
數據,其內容固非實在,惟移送機關亦未舉證系爭言論之內
容,有何造成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及影響
公共安寧之程度之情形。依上開法條及最高法院實務見解,
本件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行為,
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