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46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健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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